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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公告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5年上半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及辦理展覽加值活動之申請。

2026/02/13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5500155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5年上半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及辦理展覽加值活動之申請。
依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3款及「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第3條第3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我國產品及提升國家整體形象,本次補助方案將協助公協會建置臺灣館及辦理展覽加值活動,適用期間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執行期間。
 二、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其中新申請補助單位應同時具下列資格:
   1、申請單位已完成設立登記至少3年以上(期間以計算至所定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準)。
   2、會員必須具有出進口實績。
   3、近3年獲有內政部、本部或地方縣市政府評鑑甲等、優等或特優等且在免評鑑年度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申請之公協會及被合併申請單位均須會務運作正常且經其主管機關核備在案(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2次理監事會議、1年內未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等4項)。
 三、辦理方式:公協會辦理非屬本部選定辦理旗艦臺灣館之10項展覽申請建置臺灣館,應採本部規劃之設計方案。已申請建置臺灣館之公協會得依實際需求,自行申請辦理與展覽相關且有助於貿易推廣之論壇、記者會、買主交流等加值活動。【詳附件『115年上半年補助公協會海外參展建置「臺灣館」及辦理展覽加值活動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
 四、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星期一)止,逾期或逾時不予受理。
 五、展覽計畫執行期間(以開展日為準):自115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六、申請方式:
  (一)以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並請寄至「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電話:02-33435401、02-33431144;傳真:02-33435422);非以掛號郵寄者,以該專案辦公室實際收文日為送達日。
  (二)親自或以快遞、宅急便等方式送件者,需於該專案辦公室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送達。
 七、公協會籌組展團之廠商攤位僅限我國參展廠商及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使用,且攤位招牌不得出現非本案受補助廠商名稱;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八、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否則不得計入申請門檻之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且參展廠商家數及攤位數未達申請門檻者,不予核銷。
 九、倘受補助單位提供不實之報告、照片、單據、付款明細等向本部申請補助,致本部交付補助款予該單位者,如可認定該行為損害本部管理補助業務之正確性,則該單位之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等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倘提供之不實文件含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則可能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
 十、有關補助項目、額度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參「作業原則」。
 十一、經費來源:「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支應。
 

經濟部國貿署-A款

經濟部國貿署-B款

經濟部國貿署-B款-非吊點

經濟部國貿署-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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