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圖

補助申請

Q01.

國家形象館申請階段

Q1:國家形象館設計圖,是否得使用可回收利用之材質?
A:可接受以環保材質施作裝潢。
Q2:主視覺是否有AI檔案可以提供?
A:目前僅提供產業圖騰AI檔,主視覺AI檔無法提供。
Q3:113年下半年度國家形象館,大約何時公告?
A:約於1134-5月公告受理113年下半年度國家形象館。
Q4:計畫書中補助金額佔總預算比例,是否僅以場地佈置費來換算? 無須與國際展覽申請之經費項目一樣列出展覽總預算?
A:僅需列場地佈置費即可。
Q5:若沒有相關的產業色塊,未來是否會增加?
A:產業色塊可以自行設計。
Q6:側邊落柱的部分空白處,是否可放上廠商資訊呢?
A:側邊落柱只能依照設計圖放置台灣一等一標誌(EIS)
Q7:部分廠商攤位是3面開的攤位,惟設計圖皆有規定須落柱,會影響攤位開放性,是否能修改側邊設計?
A:依作業原則規定,部分裝潢設計如需變更,應遵照施工設計圖辦理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貿易署提出申請。
Q8:若有兩個公協會共同申請,是否攤位數加總達門檻即可?
A:由其中一家公會提出申請,與被合併單位共計50個攤位即可。
Q9:廠商展出規模較大,多以個別攤位形式展出,非聚在同一區以形象館方式呈現,是否可申請形象館補助?
A:依作業原則規定,攤位須集中同一展區。
Q10:請問設計及供應商為國外廠商,能否提供英文之設計圖?
A:依作業原則規定,參展攤位之展場配置參考圖、設計圖及工程圖,文字請使用繁體字。
Q11:公協會全年可申請三案,是否有預算總額限制?
A:僅以申請案件數規定,會展公協會以外之公協會申請以3案為限;會展公協會以申請2案為限。
Q12:若與另一家公協會合併申請,會員數達7成比例應如何計算?
A:兩家公協會參展的會員比例皆需達到7成。

Q02.

受補助案件執行完畢後,辦理核銷期限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

Q03.

辦理核銷文件

一、國際展覽:

自110年起補助國際展覽計畫之核銷,已改為線上申請,請至「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https://tpsp.trade.gov.tw/tppo)進行申請及列印紙本文件,用印後郵寄/親送至專案辦公室,應備文件如下:

  1. 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匯款帳戶名稱及帳號)
  2. 原貿易署核准函影本
  3. 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
  4. 經費收支明細表
  5. 支用單據
  6. 成果報告書
  7. 廠商受益表
  8. 廠商領據暨切結書
  9. 公開周知貿易署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
  10. 通知外館考評之證明文件
  11. 其他相關文件(如:出國報告書、活動照片、光碟片等)

二、非國際展覽:

紙本申請,同前述應備文件說明。

三、上述紙本核銷文件,請逕送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地址:1009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3號3樓)。

四、注意事項:

請確實依照最新「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計畫作業原則」及「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等規定辦理,詳細請自行查閱:

  1. 「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之補助業務說明
  2. 「本計畫網站」之作業原則,以及下載專區/辦理推廣貿易補助辦法及核銷注意事項

Q04.

辦理政府採購法

經核定之各補助計畫,如向同一家廠商採購,採購金額為場地租金210萬元,獲貿易署補助160萬元,已達150萬元以上,且占其採購金額210萬元之半數以上,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Q05.

支用單據為電子發票

國外發票(Invoice)如為電子發票,應註明為電子發票,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

Q06.

支用單據之抬頭

補助對象為公協會,爰支用單據之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公協會),否則不予核銷。

Q07.

若實際參展攤位面積數較原核定攤位面積數減少

實際參展攤位數較核定補助攤位數減少達40%(含)以上,除不可歸責於申請補助單位之因素外,將扣減考評分數。若實際參展攤位數減少,而未達申請門檻則不予核銷。

Q08.

實際參展廠商家數或攤位面積數應符合申請門檻規定

公協會申請每展覽補助,依其會員數應達最底申請參展家數及攤位數,若未達申請門檻則不予核銷,說明如下(每攤位為9平方公尺):

1.會員數1-50,參展廠商家數至少2家(含)以上,攤位數至少2個(含)以上

2.會員數51-100,參展廠商家數至少3家(含)以上,攤位數至少3個(含)以上

3.會員數101-200,參展廠商家數至少4家(含)以上,攤位數至少4個(含)以上

4.會員數201以上,參展廠商家數至少5家(含)以上,攤位數至少5個(含)以上

Q09.

參展前須通知駐外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專案辦公室

1.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派員前往考核。

2.請依照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之核定函附件所列考評單位通知外館前往考評,並副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專案辦公室。

3.經濟部或外貿協會駐外單位之聯絡資料,請至「補助公協會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首頁(https://tpsp.trade.gov.tw/tppo/home/notice/front)「聯絡窗口」查詢。

Q10.

公告周知對象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後執行前,將計畫名稱、執行時間及地點以公開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

公開周知方式,包括書面通知、會員大會通過、網際網路公告、電子郵件通知、公會期刊報導或其他經貿易署同意之方式。